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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独董涉嫌泄露商业秘密可能欠缺相应法律常识

时间:2019-02-21 18:50:05

来源:戈达的世界

今日,关于有媒体报道万科独董华生言论的情况,华润回应表示“我们已经注意到媒体的相关报道,正在核实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研究个别人士公开发言是否合法合规”。这个表态很有分量。

华生是个学者,也有着此类人士共同的特点,包括可能欠缺相应的法律常识。

首 先,独立董事搅合到公司股东之间的恩怨之中,免不了被人当枪使,说不好帮了谁害了谁。如果要发声,一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比如,可以说说自己对项目本身 的看法,也可以说说对程序有无瑕疵的看法,甚至可以运用公开信息说说对股东的一般性看法,这些都无所谓,唯独不应随便披露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其次,正如华生自己所言,他在董事会上向管理层和华润都提出了一些问题,两方面都对此作出详细的回应,其中包含一些公众不知道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否都可以向公众披露,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我 国公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对于公司决策直接有关的信息,确实应当让广大投资者知悉,比如项目本身的各种信息。很近,黄冈癫痫中医治疗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万科公司发出 七问,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要求万科公开、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每一问癫痫病治疗做手术会好么都紧扣法律规定,不遗漏也不越位。但是,公司董事会讨论时,有可能涉及一些与决策事项 本身并无关系的秘密信息,董事知悉后,负有保守商小儿癫痫怎么治疗效果好业秘密的义务,这些信息不能随便公开披露,除非法律有要求。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华生所披露的部分信息,比如文中提到华润方面表示已与深圳市达成一致,同意恢复华润的*一大股东地位;又如华润方面还在与中证金等积极联系,接手 他们手上的股票。这些都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毫无疑问,这些信息本身可 以影响资本市场的价格波动,是不是需要披露,如果需要披露那么应当在什么样的媒体上披露,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很 多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都有过上市后因为满嘴重庆癫痫病医院有哪些跑火车而被监管部门警告的教训。由于职务的原因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董事,同样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华生 作为万科的独立董事,虽然没有领取薪水,但既然担任董事职务,尤其是参加董事会会议,知悉了众多内幕消息,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披露,既然担任董事职务, 尤其是参加董事会会议,知悉了众多内幕消息,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披露,这是起码的常识。所以我们说,华生不是一个好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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